外资在以色列投资应设立哪类公司呢?
外国公司在以色列开展业务的方式之一是在以色列设立法律实体。根据运营需求和战略规划的不同,有三种可供外国公司选择的组织形式:子公司、分公司和代表处。
子公司
子公司(subsidiary)是指在以色列当地注册并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,由其外国母公司持股拥有。(下称“子公司”)即使母公司是外国公司,该子公司的身份是以色列公司,又因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,其自身的责任,包括负债,并不会延伸到外国母公司层面。正是因为子公司是以色列公司,因此在税收待遇方面,与当地公司一样能够申请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子公司需要任命至少一名董事。
分公司
以色列分公司(branch office)也是在以色列注册的私营法律实体。但与子公司不同,分公司的性质是外国公司在以色列的延伸,因此,外国母公司须承担以色列分公司的一切和所有责任。(下称“分公司”)
在税收方面,与子公司不同的是,由于分公司不属于当地企业,因此也不能申请为当地企业所适用的税收减免或其他优惠政策。
分公司的收入中只有从以色列运营所产生部分需要纳所得税;反之,如果收入由以色列以外的运营所产生,则该部分收入无需纳税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分公司必须任命一名代表(一般是以色列国籍)。
代表处
外国公司代表处适合于在以色列只打算做市场调研或管理公司事务,但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。(下称“代表处”)
代表处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安排,不具有法人属性,不是有效的法律主体,因此权利范围受限:签署合同,直接或间接代表外国公司在以色列进行交易,开具发票,都是禁止行为。
进一步说,代表处只能代表其外国公司在以色列开展市场调研、可行性调查等活动,不能产生任何收入。
代表处的负责人可以是外国公司总部的外派人员,也可以是在以色列当地雇佣的人员。该负责人能在以色列雇佣少数当地人员来从事不产生收益的活动。
与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同,代表处的设立无需向公司注册官(Registrar of Companies)进行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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